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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互联网领域的违法发生地,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关于互联网领域的违法行为发生地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

suetone 2024-02-25 12浏览 0评论

在互联网领域,有时候人们会对违法行为的发生地产生一些误解,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我们一起来分析一下。

1. 说法一:互联网领域的违法行为发生地是网上。这个说法是错误的。虽然在互联网上发生了很多违法行为,比如网络诈骗、网络侵权等,但这些行为最终都是由人在现实生活中实施的。因此,互联网领域的违法行为的发生地实际上是在现实生活中,只是利用了互联网作为传播和执行的工具。

2. 说法二:互联网领域的违法行为发生地是在国际上。这个说法部分正确。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全球化发展,一些违法行为可能会跨越国界发生,例如跨境网络诈骗、跨国网络盗窃等。在这种情况下,违法行为的发生地可以跨越不同国家,涉及国际合作和法律司法程序。

3. 说法三:互联网领域的违法行为发生地是在服务器存储数据的地方。这个说法是有一定局限性的。虽然互联网上的数据通常存储在服务器中,但服务器所在地不一定就是违法行为的实际发生地。违法行为可能源自其他地方,只是数据被存储在服务器上。因此,单纯从服务器位置来判断违法行为的发生地是不准确的。

关于互联网领域的违法发生地,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关于互联网领域的违法行为发生地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 第1张

互联网领域的违法行为发生地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通常需要结合真实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判断。在处理互联网违法行为时,需要考虑到国际合作、法律监管等因素,以便有效打击和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


哪部法律是管在网上传播谣言的

互联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互联网管理条例2016第三十一条内容

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高分求网络安全选择题答案(三)

41.B 42.D 43.D 44.A 45.D 46.B 47.C 48.D 49.C 50.B 51.B 52.A 53.D 54.C 55.D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什么?

教育法律法规的知识点在重庆教师教师招聘考试中所占的比例虽然不多,一般3分左右,分虽少,但却不容易得,下面我就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一些常考知识点进行梳理,希望对学员的考试有所帮助。

一、总则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五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二、家庭保护

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五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三、学校保护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三、社会保护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第三十条: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六条: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三十七条: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第三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三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 五、司法保护

第五十四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七条: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五十八条: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六、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选择题

展开全部选BCD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释义】本条是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效力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必备要件之一。 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也必须要求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从主体资格上讲是有暇疵的,因为当事人缺乏完全的缔约能力、代签合同的资格和处分能力。 以前的司法实践在处理此类合同时,基本上是认定为无效合同。 本条将此类合同列入了效力待定合同中,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l)此类合同与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不同,它并非因为当事人故意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也不是因为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导致合同可撤销,主要是因为当事人缺乏完全的缔约能力和处分能力而造成的。 (2)这类合同可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承认而生效,这种承认表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的合同是符合权利人利益的。 (3)有利于促成更多交易,也有利于维护相对人的利益。 因为相对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的合同,总是希望合同有效,并且通过有效合同的履行使自己获得期待的利益,因此,通过法定代理人的追认使效力待定合同生效,而不是简单地宣告这种合同无效,是符合相对人利益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要具有效力,一个最重要的条件就是要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这种合同一旦经过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就具有法律效力,在没有经过追认前,该合同虽然成立,但是并没有实际生效。 所谓追认,是指法定代理人明确无误地表示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签订的合同。 这种同意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无须合同的相对人同意即可发生效力。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并且应当为合同的相对人所了解,才能产生效力。 特别指出的有两点:(1)法定代理人以行动自愿履行合同的行为也可视为法定代理人对合同的追认;(2)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必须是无条件的,法定代理人不得对合同的追认附加任何条件,除非合同相对人的同意。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并非所有的都必须经过法定代理人的追认。 本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就具有法律效力。 所谓“纯获利益”在我国一般是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某合同中只享有权利或者利益,不承担任何义务,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对于这些纯获利益的合同,他人不得以行为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该合同不具有效力。 同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独立订立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相适应的合同,这类合同一般是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如购买书本、乘坐交通工具等;对于不能完全辨认其行为的精神病人在其健康状况允许时,可订立某些合同,而不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除此之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就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的相对人可以催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在l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所谓“催告”就是指合同的相对人要求法定代理人在一定时间内明确答复是否承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法定代理人逾期不作表示的,视为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 设立相对人的催告权,可以避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从而维护相对人的利益。 但是相对人的催告应当用明示的方式作出,同时,相对人在催告中一般要设定一个期限,本条规定1个月为限。 超过这个期限,法定代理人不作答复的,则视为拒绝追认。 本条第二款除了规定相对人有催告权外,还规定了相对人有撤销合同的权利。 这里的撤销权,是指合同的相对人在法定代理人未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之前,撤销自己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在此类合同中,仅有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而没有相对人的撤销权,那么,相对人在法定代理人作出追认前,就不能根据自己的利益来进行选择,只能被动地依赖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或者否认,这对相对人是很不公平的。 设立相对人的撤销权,正是为了使相对人与法定代理人能有同等的机会来处理这类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 但是相对人撤销这类合同必须要满足以下条件:1.撤销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在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作出,对于法定代理人已经追认的合同,相对人不得撤销。 2.只有善意的相对人才可以作出撤销合同的行为。 所谓“善意”,这里是指合同的相对人在签订合同之时并不知道或者也不可能知道对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倘若相对人明知对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仍然与对方签订合同,那么相对人就没有撤销合同的权利。 3.相对人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时、应当用通知的方式作出,任何默示的方式都不构成对此类合同的撤销。

网络侵权管辖地在那?

1、被告所在地2、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侵权结果地、违法结果被查扣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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